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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业滞后,中日殡葬深度对比
发布日期:2021-01-06 浏览次数:3993次

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殡葬业改革相对滞后,存在问题也较多。随着国家殡葬事业十三五规划的逐步落实,包括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普及,我国殡葬业改革的步伐必将越来越快,在发展的同时,沈阳墓园小编希望借鉴和参考邻国日本的相关经验,可以少走弯路,是值得研究探讨的。

如今日本的殡葬业相当发达,分析日本的殡葬行业?从文化方面来讲,日本殡葬文化的轴心是佛教。从殡葬理念来讲,又是由神道所支配。从殡葬的现代化看。火化率为99%,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沈阳墓园小编分享深入剖析日本的殡葬文化,对于我国殡葬改革和行业进步意义依旧重大。

第一部分、日本的殡葬文化

一、日本殡葬简史:日本从公元7世纪以后,佛教文化占据主导,地位较高人去世后采取佛教法式送葬,特别是到了江户时代,贵族佛教化的葬礼被贯彻的很彻底,戒名、牌位、石塔,以及华丽的送葬品开始商业化。而当时的庶民一般只能是用风葬形式。殡葬中的“殡”字的原义是对贵人送葬的仪式,也就是先把棺木放在建筑物内,土葬之前所举行的仪式。而现代日语中“殡”字不再使用,其仪式在日本逐渐演变成“通夜(守夜)”,也就是送葬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守候灵柩一夜,第二天出葬的仪式。到了昭和初期,葬仪向近代化演变,通夜和送葬仪式不是在寺庙,而是在自家举行。同时,通夜与告别仪式(出葬前的告别)基本合二为一,没有什么区别了。

二、家族墓地: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尽管火葬的比例不断增加,家族墓地仍然很广泛,典型的标志就是该墓地的墓碑上写着“xx家”。二战后的昭和23年(1948年),实施了新的民法,把家族的概念从直系制改为夫妇制。例如:直系制中长男是家族的继承人,改变为家庭兄弟姐妹平均继承。但是,家墓的继承却属例外,先祖祭奠的继承人仍然是长男制,民法中规定按照以往的习惯(长男继承的习惯)行事,所以,由家墓为标志的家脉的传承仍然按照长男制。但是,随着结婚形式(西方化),以及少子化等原因,无法写“xx家”的无缘墓不断增加。同时,墓地的迁移的数量也持续增多,无缘(无法确定祖先姓氏)墓地占据的比例也逐渐增大。

三、公园墓地模式:日本的公园墓地是从大正12年(1923年)开始的,东京都从明治时代(明治7年)起开辟了6处神葬祭用的陵园(青山、谷中、染井等),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入东京都,墓地的供给成了必须,因而在1923年东京多摩建立了公园墓地(现在的东京多摩陵园)。这种墓地陵园选在离城不远的自然景色优美的净地环境,一方面迎合了家族永久继承和祭拜的需要,另一方面集中经营的公益性高,以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方式,符合明治维新(入欧脱亚)的向西方学习的墓地政策。同时,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公墓模式被政府作为国策而推崇。公园墓地的最大特点是一改过去土质坟堆的做法,采用了墓碑。使用石材作为墓碑,结实而长久,对逝者的怀念的祭拜也可以永久化,迎合了当时文化的需求。

四、日本葬式(葬仪):日本的葬仪形式按照宗教以及宗教流派的不同有10余种之多。以其中最一般的流程举例:分两步,第一步是葬仪(1)遗族和参列者入场;(2)僧侣入堂;(3)始辞;(4)读经、引导(超度亡灵);(5)吊唁拜受;(6)读经;(7)遗族亲友敬香;(8)僧侣退堂;第二步是告别仪式:(9)僧侣入堂;(10)始辞;(11)读经;(12)参加葬仪者敬香(读经一直继续);(13)僧侣退堂;(14)闭辞。葬仪的陈列安放:送别房间用白布覆盖,祭坛位于中央,安放牌位(逝者照片),周围是鲜花与送帖。参拜者站立两旁。

沈阳墓园实景

五、火葬的普及:日本的火葬率世界领先,超过99.9%。为何有这样高的火葬率?日本最早的火葬记录始于文武天皇4年(公元700年),根据天皇的遗言采取了火葬。明治维新以来,火葬开始逐渐普及。普及火葬的原因是因为传染病,在明治17年规定患传染病的死者必须采取火葬,为了对应火葬而建立了专门的火化场。到了明治33年(1900年),火葬普及率就达到了29.2%。其后,大正14年(1925年)的火葬率为43.2%。昭和10年(1935年)时,火葬率开始超过土葬率,大于50%。

为什么发展如此之快呢?根据柳田国男的研究,认为是城市化发展、以及卫生观念的渗透。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进城,亲人去世后想把其遗骨拿回家乡,只能火化后带回去是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日本的殡葬法,有三种形式被认可,即火葬、土葬和水葬。其中水葬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而是根据船员法,船舶在行驶中船内有死者时方可采取水葬。目前日本的城市基本都禁止土葬,只有个别信奉伊斯兰教地区(日本大约有10万伊斯兰教徒)才设置专门陵园允许土葬。

六、现代殡葬:升级版的公墓则将传统寺庙改建成了多层建筑,当人们有需求的时候,就会采用像立体停车场一样的传送装置将建筑物内存放的骨灰盒传送出来。新宿琉璃光院白莲华堂(采用了白色的外观,看起来就像停泊在高楼大厦的海洋中的一座宇宙飞船。它对待逝者的态度与琉璃殿略有不同。琉璃光院由建筑师竹山圣设计,在这里,死亡从某种意义上变成了一个精细的行业。他们通过一些独特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技术不会外泄。这栋建筑里面功能齐全,既有祷告室也有音乐室,而且配有高科技监控设备,随时监视那些尚未购买寄存柜的访客。

七、“身边供奉”还有一种身边供奉的形式。选择“身边供奉”的人们,并不是把骨灰罐放在家中。有的选择把骨灰散在大海,有的选择葬在花树之下,也就是说实际上是选择了“海葬”或者“树葬”和“花葬”,那么“身边供奉”是什么?其中,是有一些日本人在故去前辈火化时,要求留下一点遗骨,留在家里供奉,有的还把遗骨加工成工艺品放在身边(这是真正意义的身边供奉)。但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是把前辈的遗言刻在纪念物(陶瓷,石居多)上,摆在家里,看到纪念物和上面的遗言,激励自己。选择身边供奉的人还发动成为协会组织,鼓励更多的人选择“身边供奉”。

八、殡葬的产业化:1948年开始有了殡葬的互助会,是新型殡葬业的诞生。随着战后日本经济走向繁荣,殡葬业空前发展。(1)产业化:日本每年去世人口约为130万,全国的殡葬事务所1万余所,殡葬就业人数16万8千,年营业额2万7千亿日元(约合1600亿人民币),殡葬业的企业实体称作“葬仪社”。总体殡葬的关联企业规模达到6千家以上。(2)服务的多样化:由于遗族对于逝者的葬礼基本完全委托给“葬仪社”,没有相应的讨价还价体制,所以葬仪社的利润率相对其他业界丰润的多。各个葬仪社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服务内容方面的,所以,促进了日本殡葬业服务的多样化。主要表现在:有创意的葬仪,祭坛的布置设计风格,葬仪流程、葬仪音乐等配套的人性化等。

第二部分、中日殡葬对比

殡葬业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行业。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入土为安”、重敛厚葬等传统习俗观念依旧根深蒂固。一方面,攀比、从众等社会心理以及殡葬业特有的精神消费特点,无形中影响着殡葬行业的消费取向;另一方面,尽管现代化急速发展,但是地方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仍然不够充分,对改革产生阻力和干扰。因此,参考学习日本的殡葬文化和发展,对我国殡葬改革的深化有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一、 仪式和服务内容

中国殡葬业在十大暴利行业中一度名列第三,1986年根据民政部要求,所有的火葬场一律更名为殡仪馆,殡葬从单一的火化开始走向多元化的殡葬服务。由于殡葬服务业起步较晚,行业缺乏规范化管理,强制性乱收费等现象严重。

日本殡葬服务机构把葬仪祭奠的作用归纳为三点:宗教对于亡故人,起到了把他的灵魂送到另外一个世界的作用;社会对于去世者的家属和亲友,起到了告别的作用;殡葬服务通过一系列的仪式,对逝者家属起到了精神安慰的作用。日本的葬仪程序按照宗教以及宗教流派的不同有10余种之多,在服务流程和人性化方面较为规范(看日本电影“入殓师”可窥一斑)。

对比:强调殡葬服务的目的就是对逝者亲人家属起到精神安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向消费者广泛宣传殡葬服务程序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促进殡葬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立法、政策

中国的殡葬政策方面目标明确,提倡和谐社会,移风易俗,生态环保,文明节俭,厚养薄葬,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等。理念方面以“死有所葬、葬后有祭、祭后能安、和谐自然”的公益为核心。但是,中国《殡葬法》尚未进入立法程序,殡葬法规是依据1997年国务院令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执行的。

日本的殡葬法简称《墓埋法》,是火葬以及墓地和骨灰堂等殡葬行业要遵守的具体法规。例如规定了死亡证书,以及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火葬许可,火葬必须在许可的火葬场进行等。日本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制度。申请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或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必须得到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批准。但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规划管理法所进行的建立、变更或废止行为,无须审批。

对比:法治殡葬和德治殡葬相结合是推动殡葬改革和保障殡葬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殡葬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何找到法制与民俗之间的平衡结合点还有难度,亟待立法并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并推出相应政策。

三、 行业规模:

殡葬行业的产业链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遗体处理:指处理尸体,包括了火化;2)、墓地服务:包括了地葬、墓地销售等;3)、殡仪服务:指举行出殡葬礼等服务;4)、其他殡葬产品:指殡葬服务中的产品销售,包括花圈、寿衣、骨灰盒等。

根据2014年的统计,中国每年死亡人数约为974万,全国殡葬服务机构总数4382个,殡葬就业人数80768人,公墓数量1567座。殡葬业市场规模700亿元。

日本每年死亡人数约为130万,全国的殡葬企业6000余家,事务所1万余所,殡葬就业人数16万8千人,墓地总数28万处,殡葬业年营业额2万7千亿日元(约合1600亿人民币)。

对比:中国年死亡人数是日本的7.5倍,而殡葬就业人数和市场规模都不到日本的一半,可见中国殡葬业的发展潜力还很大。长期以来,我国殡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常态化,难以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成效的新期盼和新诉求。究其原因,除国家对殡葬公共财产投资的长期短缺以外,重要的是政府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殡葬融资运营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好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

四、殡葬文化

中国古代的丧葬活动基本上是在宗族范围内进行的,丧礼的规定也因人们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各有不同。在丧礼中的等级,即显示了死者的社会等级。所谓“生享富贵,死极哀荣”,这是中国人传统的也是最高的生死追求。建国后,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等151位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签名倡导身后实行,只留骨灰,不保留遗体、不建坟墓。它揭开了我国大规模的“以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序幕,此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日本流行信奉佛教,很多节气等都与佛教有关。在佛教中盂兰盆节是对于地狱中受苦受难的人进行一种祭拜的佛教善意行为,也是把人从苦海中拯救出来的功德。古代日本最早进行的盂兰盆就是纪念死去的推古天皇,之后一直到1600年之间两千年间,祭奠故去活动只是在皇族与贵族间的阶层展开。有一个意外的事件使这个习惯从贵族扩展到平民阶层,这就是蜡烛技术的传入,使一般平民都有机会在家里进行佛法活动,渐渐地日本民众的盂兰盆节的概念有了明确的共识:盂兰盆节是每年祖先们回来的日子,亲戚朋友都要聚在一起祭拜祖先,并且接着扫墓机会,把家里的近况,以及把家庭新成员报告给祖先。日本已经根据本国的气候,习惯对于每年的扫墓习惯的时间,内容,方式加以改良。这样反而使日本似的扫墓文化成为国家生活的一部分,也没有看见烧纸钱等各种中国固有的扫墓形态,而是全家动手擦拭去墓碑上的灰尘,拔去小草,这样在墓碑前默默静默,使生者与死者的灵魂得到一个交流。

对比:从传统意义上讲,中国对日本的殡葬文化影响最大。随着现代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日本在殡葬文化方面的举措不断向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除了火化率处于99%的高水平之外,对树葬、海葬、花葬等新型殡葬理念的接受数量不断提高。

五、殡葬理念与生死观

中国殡葬传统意识是长期形成的文化伦理体质,浩瀚而复杂。一方面“灵魂不灭、入土为安、树碑立传、阴阳共生”等丧葬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还受佛教、道教等宗教思想,以及民族文、祠堂等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新的祭奠礼俗和文明方式,如鲜花祭奠,植树祭奠,散骨灰等也正在被逐渐接受。

日本的生死观,一方面原始的根在中国的儒教,祭坛上摆放的灵牌被认为是祖先魂魄所附之处,祭拜是为了让其魂魄再返回托生回到世上。相信灵魂的存在,所以需要祭拜或者超度重返人间。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使得现代日本人在接受新理念方面相对容易,树葬、花葬、散骨灰等环保殡葬方法的普及率的速度提高的也很快。今天的日本,死亡,不再是禁忌。殡葬业变身“朝阳行业”,各类推销葬礼策划、墓地、纳骨堂的广告,高调亮相,毫不避讳地称其为“人生最后的购物”。殡葬服务业者各出奇招,让告别,成为另一种美学。

对比:孔子云:“未知生,焉知死。”反之,“未知死,焉知生”,也就是说只有从死亡出发才能理解生命、把握生命。因此,死亡既然无法回避,就应该正视,并持有正确的生死观。那么,如何进行正确的生死观教育?在尊重宗教信仰的同时,研究现代社会新形势下的殡葬理念,注重对国民的生死观教育,是配合推进殡葬改革的必由之路。

六、墓地状况

中国公墓建设正在稳步发展,民政系统管理的现有公墓1567个,大多数都是80年代以后逐步兴建的。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大城市墓地资源枯竭,另一方面豪华墓地,“活人墓”等现象屡禁不止,墓地的收费标准也不规范,缺乏有力的法律管控。

日本的公园墓地是从1923年开始的,以首都东京为例,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入东京都,墓地的供给成了必须,因而在1923年东京多摩建立了公园墓地(现在的东京多摩陵园)。这种墓地陵园选在离城不远的自然景色优美的净地环境,一方面迎合了家族永久继承和祭拜的需要,另一方面集中经营的公益性高。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公墓模式被政府作为国策而推崇。公园墓地的最大特点是一改过去土质坟堆的做法,采用了墓碑。使用石材作为墓碑,结实而长久,对逝者的怀念的祭拜也可以永久化,迎合了当时文化的需求,目前发展到28万余处。

对比:中国的公益性公墓的发展比日本迅速,从公墓的规模来看,中国的大型公墓偏多,而日本的公墓多数规模小,布点多,增加了扫墓祭奠的便利性。因此,在公墓的规模适度性方面值得探讨,不应片面追求高大上,墓地规模的经济合理性需要评估。

七、火葬率

中国的殡葬基本政策是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不以火化率为唯一衡量指标,各地方因地制宜,主要在大中城市制定了“火化区”等政策,严格了“火化区”的火葬管理,根据2014年的统计,中国的火化率目前维持在48.5%左右。

日本的火化率世界领先,超过99.9%。日本殡葬法的原则规定有:死者死亡24小时以内禁止埋葬或者火葬;禁止在墓地以外进行埋葬或者在火葬场以外进行火葬;墓地管理者如果没有收到埋葬、改葬或者火葬许可证,不得允许进行尸体或者骨灰埋葬;当没有人对尸体进行埋葬或者火化负责,或者无法判明谁应该对此负责的情况,死亡发生地的市、街道、村长必须负责对尸体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处理等。

对比:从人类进步的长远前景来看,实施火化,提高火葬率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借鉴部分日本经验,在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进展的同时,试点火化并留一点遗骨的做法,将对推行火葬率的快速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八、设施

大型殡葬“硬件”设施主要有火化炉、墓穴、骨灰堂、公墓和殡仪馆建筑。

中国的火化炉数量有5743台套,平板式火化炉居多,操作便利性较差,从排放标准来看,达标率不高(30-40%)。         

日本的火化炉的技术世界领先,除了废物排除率低,对环境保护有利外,还能对焚烧状态进行控制,因为日本的火葬习惯是要求留下遗骨,为了使留下的遗骨保持美观状态,对火化炉的控制技术要求也很高。日本的骨灰堂多数为立体橱柜安放形式,最近安放方式已经开始向地下发展,地下立体存放骨灰罐,并保存相关数据,祭奠时自动把骨灰罐提取到地面,有关资料预测地下立体的公墓成为今后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

对比:中国具有生产殡葬用具和火化炉的专业厂家,还没有包括从设计到建筑的墓穴、骨灰堂等的专业厂家。我国殡葬产业链结构还不够完整,整体技术相对滞后,特别是火化污染问题有待提高。

九、殡葬行业管理

中国殡葬协会是殡葬企业的主要行业管理团体,在政策性引导和行业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民政部101所是我国唯一的殡葬研究事业单位,相当于是我国殡葬事业的研究智库。

日本1948年开始有了殡葬的互助会,是新型殡葬业的诞生。随着战后日本经济走向繁荣,殡葬业空前发展,形成了以协会或者互助会为龙头的6000多家殡葬企业,其中类似“葬仪社”的殡葬服务业企业居多。由于遗族对于逝者的葬礼基本完全委托给“葬仪社”,没有相应的讨价还价体制,所以葬仪社的利润率相对其他业界丰润的多。日本殡葬业的专职企业有东京博善、公益社、福祉葬祭等。跨界参与殡葬业的企业往往是铁路企业,例如京滨急行电铁、阪急阪神、南海电气铁道等。

对比:由于存在的各种问题较多,我国殡葬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还需加大改革力度,跨上更高的台阶。

十、专业人员

我国殡葬业职工人数约8万余人,全国有26个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每年可以培训4千人次。设立2020年高级技工水平人员达到28%以上的目标,说明殡葬技能人才的培训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日本殡葬职工人数约为16万8千人,专业技师有:汤罐师(洗干净遗体的操作人员)、纳棺师(对遗体整容,并安放到棺木中的操作人员)、生花祭坛人员(摆放鲜花,布置祭坛的操作人员)和殡仪司会(主持殡葬仪式的人员)4种,技能水平的评定机制完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

对比:我国在培养殡葬技能人才方面正在迎头赶上,各种层次的教育培训机构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但是,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发育欠成熟,待遇得不到兑现诸类问题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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