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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墓园居丧期间的饮食也是很有说法的。饮食主要是指居丧期间饮食方面的规定,称之为哀发于饮食。这种规定包括丧事头三天不吃不喝,米粒不进。甚至连“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明显是政治性丧事饮食规范。三天后喝粥,三月后可吃粗食,一年后可以进菜果,但二十五月丧期内皆不能饮酒食肉。“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样,食菜果;又期而大样,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
在沈阳墓园小编了解到上句话的意思是说,父母的丧事,在虞的祭祀(一般在葬日或葬后的第二日)之后,哭完,可以吃粗饭喝水,但不能吃菜和水果;一年之后举行小祥的祭祀后,可以吃菜和水果;两周年举行大祥祭祀后,则可以吃肉;举行除丧服的“禫”后,则可以喝甜酒。所以,对于丧家来说,饮食上必须严格地遵守,不得逾越。居丧饮食有个“度”的问题,若因饮食问题而可能影响身体危及居丧,则可以不必遵守上述国定,这就是“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为什么呢?因为“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在意思是,如果无法胜任丧事,让死者亲人没有人将丧事按规定完成,是一种更大的不孝。因此,孔子不仅提倡“身有疡则浴,首有创而沐”,而且“病则饮酒食肉”,认为“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
沈阳墓园小编了解到孔子这一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注意到了居丧期间饮食节制的同时,强调不因饮食而影响身体,影响守丧,具有较强的人性因素,与后来一味疏食节制,置生命为不顾地走向极端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差别。